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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25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电子邮件系统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应用之一,是学校规范管理、对外交流的重要途径。为确保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电子邮箱的开通

第二条电子邮件用户名后缀为@bwu.edu.cn,访问网址mail.bwu.edu.cn。电子邮件用户分为个人和部门两类,个人邮箱在教职工入职时和新生入学时统一由相关部门提交名单,由信息中心批量开通。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二级部门对外公务活动或交流时,需使用电子邮件的,建议统一使用部门邮箱。部门邮箱要求专号专用、专人管理,单位负责人是部门邮箱的第一责任人。部门邮箱需填写《电子邮箱申请表》,由信息中心审核后开通。

第四条为保证电子邮件系统服务质量,提供邮箱服务的用户主要为在编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章  邮箱命名规则

第五条教职工的邮箱名为姓名拼音。

第六条学生的邮箱名为本人学号。

第七条部门邮箱名统一为部门拼音首字母。

第八条用户名遵循时间顺序原则,如有重名加数字以区分。 

第四章  邮箱有效期

第九条教职工邮箱自开通之日起,在职期间,可永久使用。

第十条学生邮箱自开通之日起,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为止。

 第十一条部门邮箱自开通之日起生效,部门存在期间,可永久使用。

 

第五章  邮箱的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数据定期备份;负责对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行管理;负责对垃圾邮件进行过滤。

第十三条在用户名已被注册或有歧义等情况时,管理员有权提出建议修改或拒绝该用户名。

第十四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信息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电子邮件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一)利用邮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故意传播非法或不健康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二)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泄密后果的;

(三)利用电子邮件对他人进行骚扰被举报属实的;

(四)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五)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以上各条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邮箱服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机构有变动的单位,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进行邮箱账号更新。对撤销建制的科室或部门应及时申请注销其部门邮箱帐户;如不及时注销,经催办未果的,信息中心有权停止其邮箱服务。

第十六条系统会定期对过期用户进行清理。用户清理后,原邮箱内的邮件无法恢复。

第七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个人用户每人限开一个邮箱账号,账号仅限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用户对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行为负法律责任,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个人或他人权益受损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损失。

第十九条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告知信息中心。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时,用户可向信息中心申请重置初始默认密码,然后自行修改。

第二十条邮件系统用户有义务接收和处理来自学校相关系统的推送信息。

第八章  用户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用户信息变更包括用户资料变更与有效期调整等。

第二十二条用户名一经开通,不可更改。用户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原用户名,必须先注销原有账号,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九章  免责声明

第二十三条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邮件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学校对用户邮件内容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议用户对自己的邮件进行备份,学校对系统遭受不可抗拒之原因而导致的用户邮件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有病毒的用户,管理员将通知用户进行杀毒处理,如果用户置之不理,管理员有权停止其邮箱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负。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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