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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10-03-15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物资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用户。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条 信息中心代表学院负责监督所有用户的网络行为,保存用户网络行为的原始信息。

第四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破坏政治稳定、有伤风化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五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非法进入网络系统进行非法访问和未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 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院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制造和传播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及其他有害数据。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和及时进行病毒检测,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

第九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中开设的帐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完全拥有,信息中心须严守机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用户负责保管好信息中心分配的帐号和口令,不得转借、转让上网帐号。如用户发现遗失应立即向信息中心报告,信息中心须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严禁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严禁破坏和盗用校园网中的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 严禁自行接入各类网络设备。如确有特殊需要,须经信息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接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时,不得危害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三章 网络案件的报告与处理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有害信息的监控、清理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须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和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用户,停止其使用网络,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用户,情节严重者,注销其帐号,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物资学院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物资学院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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